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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律師事務所Mayer Brown的Duncan Abate、Hong Tran及Jennifer Tam
今期法律更新解答一些有關僱主應對新型冠狀病毒爆發的責任問題,包括僱主能否隔離員工、以及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員工能否獲得補償?
我可否將某些員工隔離到辦公室的特定位置,或將他們指派至其他辦公室?
要視乎情況而定但有可能。僱主必須小心不要違反《殘疾歧視條例》。確診或懷疑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員工將成為受《 殘疾歧視條例 》保障的「殘疾人士」,僱主可根據情況,為確保自身和/或他人的健康和安全而要求僱員在辦公室的特定位置工作。
至於僱主能否將員工指派至其他辦公室工作,這亦要視乎情況而定,包括僱傭合約(例如是否訂明僱員有權在特定地點工作)、移動幅度、以及更改工作地點所帶來的不便。例如,員工的一般職責不包括出差,僱主未必允許將員工的工作地點從香港更改至海外。
我可否指示員工報告疑似新型冠狀病毒個案?
可以,我們認為如果出現新型冠狀病毒爆發,要求員工報告懷疑自己患有新型冠狀病毒是合法和合理。
延伸閱讀:法律更新:新型冠狀病毒與僱主的責任
如果出現新型冠狀病毒爆發,員工可以合法地拒絕上班嗎?
要視乎情況而定但有可能。僱員只有在合理地擔心自己的健康和安全的情況下,才能依法拒絕上班。《僱傭條例》第10章規定,僱員合理地恐懼身體會受到僱傭合約中未有明文規定或必然含意的暴力或疾病的危害時,可以即時終止僱傭合約,而無須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如果僱主要求僱員在這種情況下上班,則很可能違反《職業安全與健康條例》。
我可否在允許員工和顧客進入工作場所前對其進行檢查?
也許。根據疫症爆發程度,對員工和顧客進行檢查可能是僱主減低其僱員遭受傷害風險所採取的合理步驟。但根據技術和醫學測試的限制,要在允許進入大廈前以及時有效的方式進行任何此類檢查可能會出現後勤和私隱問題。
延伸閱讀:武漢肺炎相關的員工休假指引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員工能否獲得補償?
也許。與沙士和甲型禽流感不同,新型冠狀病毒目前尚未被歸類為《僱員補償條例》指定可獲補償的職業病。但《僱員補償條例》第36條也訂明, 僱員若染上疾病,而該病雖然不是指定可獲補償的職業病,如符合條例所指的在受僱期間因工作意外所致的身體受損,則該僱員仍可根據這條例追討補償。
全文可瀏覽Mayer Brown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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