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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於3月17日通過《2020年性別歧視(修訂)條例草案》,加強保障餵哺母乳女性免受非法歧視和騷擾。自6月起,任何人對餵哺母乳的女性作出騷擾將屬違法。有見及此,Mayer Brown與《Human Resources Online》分享一些僱主最常提出的法律問題並作出解答:
我需要為餵哺母乳的僱員提供哺乳休息時間嗎?
僱主沒有法定義務向僱員提供哺乳休息時間,但應仔細考慮僱員向他們提出的任何要求。
即使沒有構成直接歧視,但僱主應考慮會否構成任何間接歧視。當僱主平等地對所有員工施加相同的條件或要求,而相比不是餵哺母乳的女性員工,較少比例餵哺母乳的女性員工能夠滿足該條件或要求,並且由於無法滿足該要求或條件而遇到困難,而且該條件或要求並不合理,則可能構成間接歧視。
在確定一項要求是否合理時,法院將考慮對餵哺母乳的員工的影響、對僱主業務營運的影響(例如業務資源和行政效率)、以及可為餵哺母乳的員工提供的其他安排是否合理。
尚未制定政策的僱主,應考慮員工對於哺乳休息時間的任何要求,並且不應立即解僱員工,應考慮是否有方法滿足員工的要求。
應向員工提供多少次哺乳休息時間?每次應休息多長時間?
同樣地,《性別歧視條例》沒有訂明相關規範,僱主應與餵哺母乳的員工就安排達成協議。衛生署出版的《僱主指引 — 實施「母乳餵哺友善工作間」》建議,在餵哺母乳的僱員分娩後一年內,以每天工作8小時計算,僱主應給予僱員兩節、每節約30分鐘或合共一小時的授乳時段。
我是否需要在辦公室提供適當的設施,讓餵哺母乳的員工可以在工作期間餵哺母乳或授乳?
僱主沒有法定義務為餵哺母乳的員工提供特殊的授乳設施,然而,提供母乳喂哺設施的方式或拒絕提供設施可能構成歧視。例如,如果餵哺母乳的員工要求在沒有人使用的房間授乳,而其他員工可使用該房間來用餐,那麼拒絕讓餵哺母乳的員工使用該房間授乳可能構成直接的母乳喂哺歧視。
僱主應考慮現有的設施或可以作出的合理調整,以供餵哺母乳的員工授乳,例如專用房間或現有的多功能室。另一種方法是在房間的隱蔽角落設置屏障和合適的標誌牌。或者,僱主可允許員工回家餵哺孩子,或前往工作場所附近的社區育兒設施。
對於獲准在工作時間內進行授乳休息的餵哺母乳的員工,我可以扣減其薪金和/或獎金嗎?
視情況而定。如果餵哺母乳的員工努力彌補授乳休息的時間,那麼僱主不應扣減其工薪。相反,如果員工的工作時間少於僱傭合約所規定的時間,僱主或可相應扣減其工薪。僱主實施相關政策前,應先與員工達成協議並記錄在案。
如果僱主提供與業績相關的年度獎金,並規定僱員必須每天工作8小時才合資格獲取,那麼每天工作8小時這項條件或要求可能會對需要哺乳休息時間的餵哺母乳的員工造成不利影響,除非該條件或要求是合理,否則這可能構成非法的間接母乳喂哺歧視。香港平等機會委員會建議將哺乳休息時間計算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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