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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何韋律師行合夥人楊善如(Patricia Yeung)撰寫
引言
為應對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疫情所造成的失業和收入損失情況,港府於2020年4月8日推出800億港元「保就業」計劃(ESS),作為第二輪「防疫抗疫基金」紓困措施的一部分。
「保就業」計劃旨在以工資補貼的形式,為合資格的僱主提供有時限的財政支援,協助他們保留員工。
工資補貼計算方法
有供強積金的18至64歲「一般僱員」
工資補貼額將會按僱主於「指定月份」向每名僱員支付的實際工資的50%(而非數月的平均值) 計算。僱主可選擇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的任何一個月份作為「指定月份」。工資上限為每月18,000元,例如僱員於「指定月份」獲得18,000元或以上的工資,其僱主可獲的最高補貼額為每名僱員每月9,000元。
僱主責任
參加「保就業」計劃的僱主須承諾:
- 把政府工資補貼全數金額用於僱員工資;和
- 在接受政府工資補貼期間(即2020年6月至8月)不會裁員。因此,接受補貼期內任何一個月有支薪的僱員總數,不能少於2020年3月的僱員總數(無論當時有否支薪)。
僱主違反這些計劃條件會怎樣?
取回資助
僱主若未有把領取的當月補貼全數用於支付僱員同一月份的工資,政府將取回未有用於支付工資的補貼金額。
取回未用工資補貼的計算公式:「指定月份」的補貼額減去當月向僱員支付的薪酬開支。
罰款
若僱主在補貼期間任何一個月有支薪的僱員總數,少於2020年3月的僱員總數(無論當時有否支薪),僱主須向政府繳付罰款。
刑事責任
如作出虛假陳述、虛報、隱瞞或提供虛假文件以欺騙政府及/或其委託機構屬刑事罪行,可能因此被檢控。
在接受政府工資補貼期間有僱員離職而非裁員
在接受政府工資補貼期間,如有僱員非因裁員而離職(例如僱員自願辭職或固定僱傭合約到期)會怎樣?
在這種情況下,僱主可能會違反他們的承諾,因為他們將無法把收到的政府工資補貼全數金額用於僱員工資,因此政府將取回未有用於支付工資的補貼金額。此外,由於在補貼期間任何一個月有支薪的僱員總數,將少於2020年3月的僱員總數,因此僱主須向政府繳付罰款。
政府的監察重點,是參與計劃僱主的員工人數,而非僱員的就業狀況或身份。為避免罰款或被政府取回資助,僱主必須重新聘請僱員以填補空缺,以維持僱員總數與2020年3月的僱員總數相同。
如果僱主在接受政府工資補貼期間聘用更多僱員會怎樣?
如果在補貼期間任何一個月有支薪的僱員總數,超過2020年3月的僱員總數,僱主不會因為在接受政府工資補貼期間員工人數增加而獲得額外補貼。
僱主何時獲發放工資補貼?
第二期補貼將於2020年9月發放。
自僱人士
在某些情況下,於2020年3月31日或之前已開設,並於當日仍未取消之強積金戶口的自僱人士,將合資格於「保就業」計劃下申請一次一筆過7,500元的資助。
第二期補貼申請方法
政府對第二期補貼的規矩和準則仍未有最後決定,並將在適當時候公布申請細節。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博士表示,第二期補貼的規矩或根據第一期補貼的成效和結果而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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