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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議就僱主拖欠強積金供款實施兩級制附加費

政府建議就僱主拖欠強積金供款實施兩級制附加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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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同時建議賦權積金局向懷疑拖欠供款的僱主要求提交僱員有關入息資料,以便積金局代為提出民事申索。

為加強對拖延清繳拖欠強制性供款的阻嚇力,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出立法建議,優化追討拖欠供款的程序

其中一項主要建議是實施兩級制附加費,即在現有附加費(第一級附加費)的基礎上,引入額外一級附加費(第二級附加費),以促使違規僱主盡早糾正違規情況。

根據現行機制,拖欠強積金供款的僱主須繳付相等於拖欠供款額5%的附加費,相關款項會全數撥入受影響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內。

新建議下,如僱主在供款日起計120天內仍未繳清拖欠的供款及第一級附加費,將須就餘下欠款繳交相等於欠款額10%的第二級附加費。僱主所繳付的附加費將繼續按現行的安排全數撥入受影響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內。

與此同時,政府亦建議賦權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可要求懷疑拖欠供款的僱主必須提交相關資料。

新建議下,積金局可就懷疑拖欠供款的個案向有關僱主發出法定通知(「有關入息資料要求通知」),要求該僱主須在不少於14天內提交相關僱員的有關入息資料,讓積金局更有效地掌握關鍵資訊和拖欠供款的情況,以便盡快代有關僱員向違規僱主提出民事申索。

如僱主未有遵守該法定通知內的要求,積金局可向違反法定通知的僱主徵收罰款。

根據政府資料,截至2026年2月, 2025-2026財政年度每月平均強積金強制性供款約55億港元。

積金局每月平均發出31,000張強積金供款及附加費繳款通知書,當中16%的違規僱主在通知書發出後14日限期內繳清拖欠供款及附加費,約50%的違規僱主在供款日後約4個月內繳清欠款及附加費。

然而,每年約有1,000多萬港元供款及附加費因涉及已清盤或破產的僱主等情況而未能追回。


延伸閱讀:積金局建議上調強積金供款入息上下限至1.05萬及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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