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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類人才為傑出人才、科研人才、文教人才、衞健人才、法律人才及其他人才,簽注持有人每次可停留不超過30天。
為便利粵港澳大灣區人才從事科研學術交流活動,促進服務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自2023年2月20日起,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試點實施往來港澳人才簽注政策。
在新措施下,在粵港澳大灣區工作的六類內地人才可以向內地當局申請辦理往來港澳人才簽注,他們可根據實際需要,單獨或者同時申請辦理赴香港人才簽注和赴澳門人才簽注。
人才簽注有效期按人才類別分為5年、3年或1年,持有人可在簽注有效期內多次往來港澳地區,每次在港澳停留不超過30天。
可申請往來港澳人才簽注的六類人才包括:
類別 | 簽注有效期 | |
傑出人才 | 對灣區建設發展作出重大突出貢獻或者灣區急需的頂尖人才 | 5年 |
科研人才 | 灣區科研機構副高級以上職稱人員 | 3年 |
文教人才 | 灣區高等院校副高級以上職稱人員 | |
衛健人才 | 灣區副高級職稱以上衛生健康專業技術人才及衛生研究人才 | |
法律人才 | 參與在香港、澳門法律仲裁程序的內地仲裁員,處理內地與香港、內地與澳門投資爭端的內地調解員等 | 1年 |
其他人才 | 由灣區人才、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高層次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亦表示,如持人才簽注的人士同時符合較早前特區政府在2023年2月1日起擴展的「為來港參與指定界別短期活動的訪客提供入境便利先導計劃」,亦可以訪客身分在港參與指定短期活動而無須申請工作進入許可。
圖片來源/Shutter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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