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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更新:香港僱員是否需要參加新冠肺炎檢測?

法律更新:香港僱員是否需要參加新冠肺炎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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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Lewis Silkin合夥人Catherine Leung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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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偵查並切斷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在社區的隱形傳播鏈,香港政府於2020年9月1日推出普及社區檢測計劃(普及計劃),為全港市民提供一次性免費檢測服務。

儘管普及計劃屬自願參與性質,但香港一些僱主已採取進一步措施,要求其僱員參加普及計劃,並出示陰性檢測結果以證明他們不會將病毒帶回辦公室。

本文將探討有關僱主能否要求其僱員進行新冠肺炎檢測的潛在法律問題。

僱主能否要求其僱員進行新冠肺炎檢測?

當前的普及計劃完全屬於自願參與性質,此外根據香港法例,僱主沒有法定權利要求僱員進行任何醫學檢測,包括新冠肺炎檢測,因此儘管僱主可能會要求僱員進行檢測,但如果僱員拒絕,僱主亦不能強迫他們這樣做。

一些僱傭合約可能包含明文規定,允許僱主指示僱員參加體檢。這樣做通常是為了讓僱主評估僱員工傷後是否適合重返工作崗位,或者該僱員是否需要延長或經常請病假。

如果僱員的僱傭合約包含此類條款,僱主可能會依據此合約條款要求僱員進行新冠肺炎檢測。

在沒有任何驅使僱員進行檢測的合約權利情況下,另一選擇是將參加檢測視為僱主的「合法而又合理」的命令。根據普通法,僱員有義務服從僱主合法而又合理的命令。

根據普通法和《職業安全與健康條例》規定,僱主在法律上有責任在合理範圍內確保僱員的健康和安全,因此要求僱員進行新冠肺炎檢測可能被視為「合法而又合理」的命令。

如果僱員拒絕參加檢測,僱主可考慮因僱員拒絕遵守合法而又合理的命令而採取紀律處分。

然而,紀律處分是否合理,很大程度上要基於事實,並取決於在這種情況下是否非常有必要進行檢測,還要考慮僱員的職責性質、相關工作環境、以及僱員拒絕進行檢測對其他同事和僱主客戶的健康和安全有何影響等因素。

考慮採取任何紀律處分前,建議僱主保持靈活彈性,了解員工的困難和疑慮,並根據需要致力作出合理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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